离犯罪就差一点儿的违法行为,有些人经常说那是小事,有的:真的不大|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光职业病方面就有43个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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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是:以前似乎都不太当真!现在,我告诉你依据了,今后你会当真么?
这些违法行为犯罪之间只有一点儿距离
团队的法定动作项目快要更新了,今天的文章是这个项目的副产品,给大家报个到先。
经常有人说安全生产如何追究刑事责任,其实在职业病防治方面追究责任责任的也不少,就拿我们法定动作项目的成果看起来,就有很多值得注意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。当然,现实之中,用这些来追究的并不多见,比安全生产方面少得多,但大家更清楚,法不容情的核心含义。
当然,现实之中更多的人会认为,刑事追究肯定都是出大事儿了,造成重大事故这样子才有可能。
其实大不然。随便来2个例子:
一个是对于执法人员的,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,不予取缔的(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》第第五十七条第二项)。
一个是对于用人单位责任人员的,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(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》第第五十九条第一项)。
两样事情,确实都不大,尤其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,真是一件小事,但都会在一定条件下导致刑事责任追究。
可以这么说:对于刑事责任追究,大家经常说的重大事故是充分条件但非必要条件。
下面就给大家上截图,共有43项内容会涉及刑事责任追究。需要说明一下,其实不止,但有些执法或者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涉及滥用职权等共性的重复过多,不再重复列入。
大家看到了,这里面的“小事”比“大事”多得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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